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朔政发〔201846号)部署,区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区域:

(一)建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平朔一级路、南至平万线、西至西环路、北至回平线、凤平线(建城区段)形成的围合区域以及北坪工业园区。

(ニ)除以上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工商、环保、质监、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供销、宣传、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住建、交通和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9115日起施行。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