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安排,2022年9月1日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事项作相应调整,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准予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调整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