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11月份,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两次配合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成区内部分食用农品行进行抽检,经检验,共有10家经销商户13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香芹、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201992729日,对朔州百福时尚商贸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朔州天源发展有限公司平鲁胜利分公司、朔州天源发展有限公司三家超市所售香芹、片菜进行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分别为1.591.720.4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朔州百福时尚商贸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所售不合格芹菜是从朔州市油坊头当地菜农(标称生产者:朔州市朔城区林雄豆制品经销部)处所购进的,共计15公斤;朔州天源发展有限公司平鲁胜利分公司、朔州天源发展有限公司所售的香、片菜是从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瑞仙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数量均为10公斤。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我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三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香芹、芹菜,鉴于以上三家超市在进货时对所购香芹、片菜合格与否无法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且均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故此我局对三家超市作出不子处罚决定,并向供货商所在地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通告。

    二、不合格黄、绿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2019112728日,分别对朔州市平鲁区小刘瓜果蔬菜烟酒门市所售绿豆芽、朔州市平鲁区小红蔬菜店所售黄豆芽进行抽检,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0.2090.6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朔州市平鲁区小刘瓜果蔬菜烟酒门市所售绿豆芽是从任玉刚处(平鲁区西酸茨4号)所购,共1.5公斤;朔州市平鲁区小红蔬菜店所售黄豆芽2.5公斤,是从朔州市平鲁区韩华豆制品门市购进的,均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但鉴于以上两家经户商在进货时对所购豆芽合格与否无法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我局对两家经销户作出责令整改,不予处罚决定,并函告平鲁区农业农村局。

    三、不合格香焦、精品香焦核查处置情况

    20191091011日和112627日,我局先后对朔州市平鲁区长良便利店、朔州天源发展有限公司平鲁建设分公司、朔州天源发展有限公司平鲁胜利分公司、朔州市平鲁区盈信商贸有限公司、朔州市百福时尚商贸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抽检两次)、朔州市平鲁区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纪秀林水果店,共6家超市1家水果店所售香蕉、精品香蕉进行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唑菌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分别为0.320.0760.110.320.520.05290.0770.24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我局立即立案,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下架不得继续销售通知书。经查,以上7家经营单位所售香蕉、精品香蕉均是从朔州市朔城区大运果菜批发市场所购进的,均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均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且在进货时并不知情所购产品不合格,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故此,我局向供货商所在地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通告,对7家经营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3